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8********。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排**号,住**村。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4年至2019年6月租赁了东阿广场东北角**号门市,经营了一家名为“**俱乐部”的洗车店,后因房屋租赁负责人李某某告知沈某某,公司不想继续将该门市对外出租,也不允许沈某某对外转让。李某某告知沈某某如果交上十万元房租(十万元包括:涨房租后下一年的五万元房租以及之前的房租也需要根据涨房租后的价格补交五万元房租),就让沈某某继续使用该门市,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感觉房租不合理,在北关新租赁了另一间门市,但是新门市装修资金紧张,沈某某便以68000元的价格将未到期的东阿广场东北角**号门市转让给了王某某,用来回笼资金,并许诺王某某会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将房租补交上,以便王某某继续使用该门市,但是沈某某实际并未将房租也无意将房租补交给李某某。在将门市转让给王某某后的三、四天后,李某某发现了沈某某将门市转让,便制止了王某某,不允许王某某继续使用该门市;后王某某向沈某某索要转让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给了王某某一万元后,剩余费用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2019年8月15日,沈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退还王某某5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欺骗王某某签订房屋转租协议收取转让费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系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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