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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8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区**居委会*组*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原系**教育学习中心负责招生的老师,2016年离职。2019年9月份,被害人蒋某某为获得医药学本科学历,通过方某某认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遂谎称可以帮助蒋某某报名并获得**大学医药学本科学历,后以学费、照片制作费等为由骗取蒋某某共计8620元。2020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蒋某某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退还蒋某某762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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