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外号“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住佛冈县**镇**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日重报;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9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5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已诉)在洞口县**小区租赁房屋作为“机房”,招募“键盘手”刘某甲(已诉)、龙某某(已诉)、陈某某(已诉)、赖某甲(另行起诉)、谢某某(另行起诉)、姜某某(已诉)、邓某甲(另行起诉)、邓某乙(另行起诉)、赖某乙(另行起诉)、浦某某(在逃、另行起诉)、梁某某(在逃、另行起诉)、刘某乙(另行起诉),再由刘某甲喊来朋友曾某某(未满十六周岁,行政拘留不执行)、袁某某(另行起诉)、同学付某某(另行起诉)、肖某某(另行起诉)、刘某丙(另行起诉)等人充当键盘手,同时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通过QQ、微信联系好东莞**镇水立方、**镇黄河时装城、深圳**地铁站等地的商家,由商家负责招募“传号手”、“酒托女”、“服务员”,双方约定好发号、提成比例等事宜。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给“键盘手”提供电脑、手机、手机卡、聊天软件、女性照片等作案工具,并安排食宿,安排刘某甲、龙某某、陈某某、赖某甲、谢某某、曾某某、袁某某、刘某乙、姜某某、付某某、赖某乙、邓某甲、邓某乙、肖某某、刘某丙、蒲某某、梁某某等人利用手机号注册微信账号、探探会员号、QQ号。后通过探探、QQ、微信等交友软件留言电话号码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添加手机号码为微信好友,双方加为QQ或者微信好友后,“键盘手”自称是湖南在东莞虎门与妈妈一起开母婴店的单身未婚女青年“杨玉婷”、“周雪琴”、“杨玉琴”等人,想在网络上面找对象,同时与多名被害人以恋爱为名交友聊天,聊天一段时间后,以过节、过生日、想见面为由,将被害人约到东莞市**镇水立方、**时装城附近等店子,被害人同意见面后,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将被害人的基本信息通过QQ或者微信发给商家安排的传号手,传号手再将消费情况发送给尹某某,尹某某根据消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五获取提成,每月的二十日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按照每个“键盘手”记录的消费账单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发放提成。
同时在2017年2月17日至4月3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阿珍”到东莞市**镇***二楼租赁房屋开设中西简餐厅。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洞口县**小区租住的机房内通过网络与东莞市**镇水立方(又称和富广场)二楼中心简餐厅股东“阿珍”(未查清身份)事先联系好,由犯罪嫌疑人尹某某负责相亲聊天发号,犯罪嫌疑人“阿珍”、张某某在网上负责招募传号手李某某(已诉)、章某某(已诉)、沈某某、酒托女候某某(已诉)、曹某某(已诉)、蒋某某等人,“阿珍”同时安排张某某(已诉)负责点单、收钱、取现,同时安排张某某(阿珍给其百分之零点五的股份)转账提成给尹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双方约定好提成、发号等事宜后,由犯罪嫌疑人尹某某负责安排键盘手刘某甲等人以湖南在东莞与妈妈一起开母婴店的单身未婚女青年“杨玉婷”、“周雪琴”等虚假身份在网上面以交友、相亲等名义,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同时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将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基本情况通过QQ告知事先约好的东莞**水立方中西简餐厅老板“阿珍“安排的传号手李某某、章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章某某、沈某某将被害人信息通过QQ发送给曹某某、候某某、蒋某某等酒托女,候某某、曹某某等酒托女与被害人见面后将被害人直接带到指定的店子,由张某某等人负责点单、上单、记录消费、收款。具体作案如下:
1.2017年3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机房里面的键盘手姜某某使用QQ94410****在网上面冒充湖南在东莞**与妈妈一起开母婴店的女青年“周雪琴”与被害人胡某某在网上以恋爱交友、相亲为名交友聊天一段时间后约定见面,2017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利用QQ289274****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信息发送到东莞市**镇水立方中西简餐厅安排的传号手章某某的QQ97253****,再由传号手章某某发送给酒托女蒋某某,2017年4月9日,酒托女蒋某某冒充“周雪琴”将胡某某带至东莞市虎门镇水立方中西简餐厅,骗取胡某某进行酒类、果盘等消费,共计人民币2430元。
2.2017年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使用QQ45932****在网上面冒充湖南在东莞**与妈妈一起开母婴店的女青年“杨玉婷”与被害人饶某某以恋爱交友、相亲为名交友聊天一段时间后约定见面,2017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利用QQ289274****将被害人饶某某的信息发送到东莞市虎门镇水立方中西简餐厅安排的传号手章某某的QQ97253****,再由传号手章某某发送给酒托女蒋某某,2017年3月3日,酒托女蒋某某冒充“杨玉婷”将饶某某带至东莞市**镇水立方中西简餐厅,骗取饶某某进行酒类、果盘等消费,共计人民币29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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