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号**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贵阳**公司实际负责人,其为与贵阳花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伪造贵阳花溪**公司、贵阳市花溪区**局印章。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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