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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改变管辖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0时许,吸毒人员郭某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购买6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后双方到合浦县总江中学门口交易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郭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81克),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600元。

本院认为,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涉嫌贩卖毒品罪。沈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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