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住宜昌市高新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贩卖罪,于2020年1月7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1777171****的手机,接收到史某某(女,15岁)手机号码找其购买毒品K粉的短信后,沈某某与朋友“叶子”(男,身份待查)联系购买K粉。当晚,沈某某和“叶子”在西陵区陶珠路附近公共卫生间内见面,并以2500元钱的价格从“叶子”手中购买K粉6克(当时未支付毒资)。9月29日凌晨0时许,沈某某按照史某某短信的要求,到西陵区CBD恒基国际1楼电梯对面的楼梯口处与史某某见面,将6克K粉以3000元的价格向史某某出售。史某某使用微信扫二维码的方式,将3000元毒资直接支付给“叶子”。事后,“叶子”给沈某某支付50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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