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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1213,**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过失致人死亡嫌疑,于2019年11月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纠集沈某某、王某某到台安县**镇街里“**购物中心”商店门口,在向张某某因索要15年前2万元赌债时,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厮打在一起,后张某某死亡。经法医司法鉴定,死者张某某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心脏功能障碍死亡,死者死亡前与他人厮打、争执并遭受轻微外伤致其情绪激动为本例死亡诱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安县公安局认定的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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