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浙J*****号小型面包车,在路桥区横街镇**路**号后门弄堂处倒车时,因疏忽大意与弄堂内的陈某某发生碰撞,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因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沈某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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