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1********,汉族,初中,务商,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执行,同年7月4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沈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9日至8月12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23日)
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黄某甲身为**村**,以方便征地工作为由召开党员干部会安排成立项目部承接工程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其子黄某乙非法收受沈某某等人送的干股,事后其家庭获得二十四万元的分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证实沈某某送他人财物的具体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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