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任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并结伙黄某某(另案处理),向客户马某某及其母亲刘某某索取好处费6.8万元后,其中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分得1.8万元。2020年9月9日,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扣押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退缴的1.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全部赃款、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8万元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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