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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二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市****汽车4S店工作住江阴市**花苑****室。被不起诉人沈亮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4年至2020年期间,出于个人对于枪支的喜好,从网上购买枪支以及枪支配件自行组装枪支,共计购买整枪三支、组装枪支二支。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所购买的五支枪支均为非制式气枪,枪口比动能自3.47 J/cm2至7.39 J/cm2不等。

被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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