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7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区**号**室。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在微信上通过其朋友沈某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支仿真长枪。2017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在微信上直接以人民币1245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购买一支仿真手枪。经鉴定,长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5.14J/cm²,手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99J/cm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但其购买的枪支枪口动能比较低,数量刚达到刑事入罪标准,主观上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属于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