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525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永善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单位:永善县**莓**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MA6L3L****,单位地址:永善县溪洛渡镇永进社区十三组109号。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6日,永善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1月12日以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我院,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永善县自然资源公安局,2020年5月26日,永善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又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永善县**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在永善县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在永善县的业务为永善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在永善县**镇**处,实施5000亩的中低产林改造项目。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实施项目期间,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超出中低产林改造项目确定的地块范围,用挖掘机非法开挖永善县溪洛渡镇新拉村、富庆村图斑070号、071号、077号,马鞍桥、一条渠、火草坪、横山子、杉树坪、双石包一带属于五莲峰市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林地,面积较大,永善县**莓**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五莲峰市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林地,准备种植蓝莓,现场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地面上原有植被、树木已被破坏。
经本院审查认为永善县自然资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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