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91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平阳县水头镇组织了两个民间互助会,召集了不特定人群池某某、蔡某某、施某某等人成为会员,并吸收了池某某、蔡某某、施某某等人资金一百多万元。经审查及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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