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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拘禁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沈某某,女,1975年12月9日,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将本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5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同案人黄某某及张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市区**路**咖啡厅二楼见面,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讨之前的债务。期间,因被害人郑某某表示无能力偿还债务,遂被强拉至该咖啡厅楼下并遭同案人黄某某与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以拳脚实施殴打,被害人郑某某被迫向其亲戚李某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以偿还债务。随后,被害人郑某某被几名男子(均身份不详,在逃)押至市区**路**花园**餐厅等候该款项到账,期间因款项未及时到账,同案人黄某某又再次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郑某某。至当晚20时48分,在确认李某某将人民币十万元汇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账户后,被害人郑某某始被允许自行离开。

2019年10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同案人黄某某自行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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