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系荆州市**商务宾馆**。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自2020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8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因向被害人陈某某讨要债务,便带其手下(身份未核实)在沙市区**路与**路交接处一家名叫“**”茶庄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强行带上自己所驾驶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牌号未核实),沈某某强行将陈某某带往自己名下位于荆州市**商务宾馆内非法拘禁,限制陈某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一个月,陈某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多次被沈某某及沈某某儿子谢某某殴打,2O15年11月初,陈某某母亲易某某与沈某某签订债权委托书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才将陈某某释放。
2O15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因继续向陈某某索要债务,通过电话威胁陈某某前往荆州市**商务宾馆,陈某某前往荆州市**商务宾馆后,沈某某指示其子谢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并再次将陈某某非法拘禁于荆州市**商务宾馆内约一个月,同年12月底,陈某某向沈某某编造称可以找朋友借钱来还对沈某某的债务,随后沈某某安排其手下带陈某某前往沙市区江汉南路找陈某某朋友借钱,陈某某随即伺机逃走。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调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的拘禁行为的强度和时长,犯罪事实无法确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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