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现住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20年3月间,同案人张某某等5人经过商议,在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等地合伙投资经营多间**汤料连锁店,并聘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等33人为店长、销售员进行运营。
2020年3月5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档,抓获正在非法销售海马干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16分店店员)、陈某某(16分店店员)、梁某某(16分店店员),当场从店铺的货架上缴获赃物海马干制品410只(净重825克,按其分店统一售价计算总计价值人民币9223.50元,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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