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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59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92********,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浙江**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单元**室。因本案,2020年3月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以微信名“**”的名义与被告人张某某商定以4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长度5公分左右的赫曼龟一只并以微信转帐的方式支付价款,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收到该龟后放在家中饲养。2020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沈某某抓获后带公安人员在**镇**路**号**室其住处起获该陆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系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I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系初犯,涉案野生动物已由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收养,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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