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射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至射阳县黄沙港镇境内捕捉海鸥20余只、夜鹭5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海鸥均为银鸥,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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