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3********,仫佬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孙某某、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和林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二环路边非法销售汽油。由孙某某出资两万元、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出资一万元来建房、采购汽油及购买相关设备,由林某某负责在非法售油点销售汽油并记账。三人商量由孙某某占股50%,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占股30%,林某某占股20%。三人共同寻找进货油源后,低价购买汽油并以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销售汽油。2019年5月22日,孙某某、沈某某、林某某非法售油点被公安机关查处。经统计,从开始经营至案发,孙某某等人已销售汽油金额达9505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孙某某、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林某某把非法所得赃款一万五千元退回公安机关。2019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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