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2********,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谢某甲于2016年3月在广西柳州市前锋路注册有一家名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上线陈某某、谢某乙处购得成品柴油并非法销售给公司和个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沈某某与谢某甲注册的**公司非法销售给公司和个人的成品柴油收入为142670059.27元,所获利润7729132.67元。经鉴定从沈某某、谢某甲的上线陈某某处提取的疑似柴油样本中均检出十六烷值的检验结果在柴油典型的十六烷值测试范围30-65之间,可在压烯式发动机(柴油发动机)中着火燃烧,可作为压燃式发动机(柴油发动机)用燃料。十六烷值、硫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表3规定的车用柴油(Ⅵ)质量指标要求。
本院认为,沈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按照行为当时法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根据现在法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法律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对其定罪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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