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2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20年4月至5月19日,朱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往宁夏拉运原油。沈某某驾驶甘M**号油罐车和田某某由庆城上高速,途经平凉到宁夏境内的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朱某某事先联系好该公司马某,田某某将所收购的原油以每吨2700元、2750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后沈某某、田某某等人驾车从低速经过环县返回。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作案二次,非法经营原油25.96吨,数额为35185.88元,获赃款70740元,个人未获利。
经本院审查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指控的非法经营的原油中,证据显示部分原油的来源系其他犯罪所得,被不起诉人有可能还涉嫌其他犯罪,沈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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