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汽油,后在位于铜山区**镇**街其经营的润滑油店内向附近村民销售,先后销售汽油约16万余元。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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