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起诉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现住庆城县***乡**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2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初的一天,朱某甲、安某甲、田某某、巢某某、陈某某与杜某(不起诉)共同预谋在庆城县**镇***村陈某某租赁的停车场院内开设非法收油点收购原油,商议用朱某甲的甘M*****白色奥龙油罐车囤积原油,因该油罐车手续不全,商定用巢某某的甘M*****白色集装箱车(内装暗罐)收购原油,用甘M*****天龙油罐车拉运原油前往宁夏境内出售。
1.2020年4月中旬,经安某甲介绍,朱某甲先后收购朱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原油5.46吨。朱某甲与巢某某将所收购原油倒入甘M*****奥龙油罐车内存放,装满后又倒入甘M*****白色天龙油罐车内。4月中旬的一天,朱某甲安排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和田某某驾驶甘M*****白色天龙油罐车将所收购的原油拉至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出售,价值6803.16元。
2.2020年5月初,经安某甲介绍,朱某甲与巢某某驾驶甘M*****白色集装箱车先后收购王某甲(另案处理)、环县小王、演武小白等人原油11.65吨。后朱某甲与巢某某将所收购的原油倒入甘M*****奥龙油罐车内存放,装满后又倒入甘M*****白色天龙油罐车内。5月10日,朱某甲安排沈某某和田某某驾驶甘M*****白色天龙油罐车将所收购的原油拉至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出售,价值11638.35元。
3.上次交完原油之后,经安某甲介绍,朱某甲先后收购环县小王、演武小白等人原油13.26吨。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将所收购原油倒入甘M*****白色天龙油罐车内。2020年5月12日,沈某某和田某某驾驶甘M*****白色天龙油罐车将所收购的原油拉至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出售,价值13246.74元。
4.后经安某甲介绍,朱某甲先后收购原油11.5吨。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将所收购原油倒入甘M*****白色天龙油罐车内。2020年5月16日左右,由朱某甲、沈某某驾驶甘M*****白色天龙油罐车将所收购的原油拉至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出售,价值14754.5元。
总上,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作案4次,非法经营原油54.87吨,价值489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甘M*****白色奥龙罐车一辆,甘M*****白色天龙罐车一辆,甘M*****白色集装箱车一辆。
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材料,收押人员入所体检表,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庆城收费站卡口及宁夏交通卡口信息照片,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油价格证明、含水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
3.证人杜某、王某乙、江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许某某、任某、马某、郜某、王某甲、朱某乙、栾某某、安某乙、安某丙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朱某甲、安某甲、田某某、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参与非法经营4起,非法经营原油54.87吨,价值48917.7元。因沈某某非法经营原油的数额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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