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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湖北省大悟人。住湖北省新洲县**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红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7日红安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红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明知时生普向其废品收购站出售的货物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任然予以收购并销售牟利,共计非法获利55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因时生普的职务侵占数额无法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无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规定,故现有的证据仍无法认定沈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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