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四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2********,汉族,大学文化,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取保候审并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日1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无证驾驶苏F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姐姐沈某乙沿启东市海工中路(东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启东市沿江公路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后与沿沿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赵某甲驾驶的沪C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沈某乙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沈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本案系沈某甲的过失行为导致近亲属死亡,事后得到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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