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花苑*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电话中得知其儿子沈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驾车撞人后,从家中赶至本市虎丘区****道与**路**口的事故现场,向交警作了事发当时是自己驾车肇事的伪证。2019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如实交代了自己包庇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