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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49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的轻型普通货车,途经路桥区卖芝桥西路220号门前路段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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