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49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的轻型普通货车,途经路桥区卖芝桥西路220号门前路段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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