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与朋友沈某乙、王某某等五人在环县**镇“**火锅店”吃饭、饮酒,22时许饭局结束。沈某乙叫车将沈某甲、王某某等四人送至**镇“****酒店”,沈某甲在酒店坐了几分钟后,驾驶陕J*****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镇**村老家,自“****酒店”出发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河东路十字右转进入河东路,后沿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县**公司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2时39分,沈某甲被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4月4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37.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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