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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绰号沈某丙,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号现住贵阳市**路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 ,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1004被不起诉人沈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临时号牌为ML****1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与崇义北路交叉口20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9mg/100ml超过80ml/100ml的限定值,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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