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因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和妹妹沈某乙因朋友涉嫌酒驾被明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办,沈某甲和沈某乙急于探望赶到交警大队,在交警大队办公楼三楼办案区门外,沈某甲用脚踢办案区门禁,在被制止过程中,沈某甲再次用脚踢办案区门禁,随即被民警制服。
本院认为,沈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