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6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1********,汉族,大专文化,消防员,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父亲沈某乙在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住所旁与邻居被害人周某某因两家中间的弄堂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在周某某上前用胳膊顶了一下沈某乙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两次从身后控制住周某某颈部及后背部将周某某用力按在弄堂旁边的铁质手推车上致周某某肋骨骨折及头面部挫伤,而过程中周某某也咬伤沈某甲左手拇指。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的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周某某轻伤及轻微伤各一处。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不起诉人沈某甲于上述时间、地点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矛盾后伤害周某某身体致其受伤的情况。
2.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某、沈某甲2020年5月16日至医院验伤的情况,经鉴定,周某某因外伤致左侧二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颞部头皮挫伤、牙齿松动2枚,均构成轻微伤;沈某甲被他人咬伤致左手拇指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3.谅解书、收据、和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后在公安机关支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等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7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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