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5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1月30日将本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门口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沈某乙因外伤所致右侧第4、5、6肋骨各一处骨折,已构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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