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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3********,汉族,文盲,住嘉兴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至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庄史村被害人邹某某经营的**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利群牌香烟6包。

2.2019年10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至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篁社区镇西街**号被害人耿某某的租房内,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邹某某退赔200元,向被害人耿某某退赔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沈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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