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路过嘉善县**街道**路**号**茶叶店门口时,将被害人苏某某的怀孕有3条犬崽的1条奶白色法国斗牛犬(价值人民币24000元)逗引后窃走,并于第二天上午将该犬送至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家中。
另查明,案发后,该犬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苏某某,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乙的证言、监控、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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