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 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萧山区蜀山街道**社区书记,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因杭州萧山天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无法缴纳向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社区所租土地的租金,时任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社区党委书记的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经与严某某(另案处理)私下商议,由严某某代天艺公司缴纳租金。严某某于当年8月代为缴纳该年度租金,但蜀山街道**社区并未解除与天艺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也未将土地转租给严某某。
2017年上半年,严某某得知上述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找到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要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成为该土地实际承租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遂于2017年6月14日违反**召开社区“三委会”,做出将该土地转租给严某某的决定。根据该会议决定,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让严某某提供一份三方土地转租协议以及天艺公司声明退租的书面材料。后严某某遂通过他人伪造一枚“杭州萧山天艺服饰有限公司”印章,使用该枚假印章冒用天艺公司名义伪造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5月4日的“土地租赁变更协议”,虚构将该地块转租给严某某且涉及赔偿、补偿等事宜均由严某某享有等内容。经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及严某某、蔡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由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联系,以在上述土地突击种植苗木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并约定分成方式。2017年12月左右至2018年1月期间,蔡某某、邹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在上述土地种植了大量苗木。期间,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工作人员发现该情况后,多次制止种植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但严某某、蔡某某、邹某某拒不执行。
2018年5月,**社区拆迁项目正式启动后,拆迁小组工作人员及评估人员在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及严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该地块上苗木数量以及原由天艺公司投入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数量进行统计,沈某甲、严某某均未如实说明情况,后严某某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委托的杭州登鑫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根据该份统计结果进行初步估价,苗木价值为人民币778万元,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及严某某、蔡某某、邹某某共可骗取补偿款155.6万元。因群众举报,上述拆迁款均未下发。
以上事实,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拍卖截图照片、民事裁定书、法院决定书、报告书、评估资料、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协议书、函、公证书、违法建设处置情况记录表、关于加强村(社区)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征地房屋补偿冻结公告、关于完善蜀山街道企业单位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兴发机械厂审计涉及相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通知、蜀山街道拆迁计划相关文件、萧山区纪委监察委调查材料、交款收据及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沈某乙、徐某某、许某某、沈某丙、盛某某、杨某某、朱某甲、凌某某、沈某丁、沈某戊、来某某、丁某某、郑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朱某乙、汪某某、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同案犯严某某、蔡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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