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别名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3日,王某甲委托孙某某并给付50万元将已被刑事拘留的王某乙(2018年11月30日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四分检批准逮捕)办理取保候审。后孙某某委托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办理此事。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沈某甲明知无法办理仍收取钱款17万元,后沈某甲将钱款用于他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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