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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刑不诉〔2014〕1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二次共三十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民小组原有一块面积约为12.8亩的集体土地,作为晒谷场用途。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沈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四人作为**村民小组干部,在未查清楚该块土地的地类性质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后,于2012年5月1日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两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村民小组的该12.8亩集体土地承包给李某甲和李某乙用于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并在合同中约定由沈某甲、沈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协助李某甲、李某乙办理建设厂房的相关手续。2012年7月,李某甲、李某乙开始在其向**村村民小组承包的12.8亩集体土地上施工建设,于2013年7月建成湛江市**水产有限公司并投入生产。2013年6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乙、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一案进行查处,认定李某乙、李某甲用于建设湛江市**水产有限公司的土地为林地,共计16.55亩,被占用土地建有厂房及硬底化道路,造成土地严重损坏。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未能充分证明被占用的土地为林地性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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