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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秀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鲤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4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花园**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2日至2018年4月3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李某甲执行案件7件,涉案债权本金共计人民币581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查封李某甲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大厦**号楼*****室的房产。2019年1月25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张贴公告,责令李某甲及当时居住在该处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的母亲)应于2019年2月25日前腾空房产交由法院处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经李某甲及家人多次劝说仍拒绝迁出,致使多份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完毕。直至李某甲被法院司法拘留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才于2019年9月6日将房屋腾空交由法院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鲤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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