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单位沈阳**钢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街道**村,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4********,沈阳**钢材有限公司销售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沈阳**钢材有限公司、犯罪嫌疑单位沈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已起诉)、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起诉)、郑某某(已起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单位诉讼代表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8日-12月7日,2019年1月8日-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0月27日-11月10日,2019年3月16日-2019年3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沈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不起诉单位沈阳**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犯罪嫌疑单位沈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丙公司,已起诉)的销售员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已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郑某某找到乙公司、丙公司实际经营者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起诉)办理此事,徐某某同意并安排郑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组,价税合计300512元,税额43664.13元,以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组,价税合计425016元,税额61754.46元,并收取56286元开票费,沈阳**经贸有限公司将上述8组发票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经辽宁中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沈阳**经贸有限公司和沈阳**钢材有限公司、沈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述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沈阳**钢材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43664.13元,不足5万元,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沈阳**钢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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