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6********,回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沐某某自述于2019年6月份在开远市**农贸市场购买两只小鸟,并将其养殖于自己开设在开远市**乡**农家乐的大棚内。后于2020年2月18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沐某某处查获的两只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云南省开远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