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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沓某某盗窃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沓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雷山县永乐镇**村一组杨某某家办丧事,被不起诉人沓某某当天在杨某某家中帮忙时看见杨某某将收到的礼钱放进其卧室密码旅行箱。2020年11月24日7时,被不起诉人沓某某趁杨某某不在家之机进入杨某某卧室内,利用螺丝刀撬开杨某某的密码旅行箱,从中盗窃得人民币4500元。2020年11月25日,沓某某丈夫王某某得知此事后,规劝沓某某到杨某某家赔礼道歉并将被盗4500退还给了杨某某,之后王某某报案,公安民警将在现场等待处理的沓某某传唤到案。

另查明,2021年11月27日,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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