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6时10分许,沙某某驾驶号牌为陕A****0的重型自卸货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滦村路口时,适逢行人薛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造成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认定: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沙某某不提起公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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