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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95********,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与其友杨某某等人在本市东区东风“好又来”KTV唱歌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客车,由本市东区东风螺丝嘴路段沿滨江大道往东区隆庆路阳光馨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区隆庆路密地桥北涵洞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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