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119660520055X,回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在南阳市**公司工作,住南阳市**小区(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南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沙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EF6**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信臣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供述; 2、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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