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回族,高中文化,住曹县磐石街道**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县**路***城西时,涉嫌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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