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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武都区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11分许,沙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小型汽车,由武都区东江镇三号路地方延长江大道驶向东江一号路方向,行驶至东江镇一号路口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发现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经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出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提取其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1.3mg/100ml.

本院认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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