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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号,住安徽省蚌埠市**小区******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

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沙某某、陈某某因需要用钱便共同商定用房产证作抵押从李某某处借钱,之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便办理了一本假的蚌埠市**花园**号楼**单元**室的房子的房产证。2015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沙某某、陈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某从李某某处借款50万元,担保人为沙某某,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协议签订后,沙某某从李某某处获取30万元,陈某某获取10万元,借款到期之后借款协议金额变更为60万元,2019年1月沙某某将借款还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沙某某有与陈某某共谋制作使用假的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借款和和沙某某在借款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你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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