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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寻衅滋事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本市新北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8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4年8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12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1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2018年5月11日,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884号起诉书指控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10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3月25日,本院以新检诉刑不诉〔2020〕38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撤回起诉。次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411刑初917号之二刑事裁定书准许本院撤回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起诉。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5月2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原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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