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开设赌场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嘎查**北面,无业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鄂托克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9 年3月至2019 年5月21 日期间,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别在**镇**嘎查**公司大棚内、**镇库计嘎查张某某家、**镇**嘎查中税煤矿沙某某家、**镇**嘎查**小队康某某家、阿拉善盟**度假村、乌海市红某某家、乌海市铅矿羊场李某某家、乌海市七一五乔某某家多次组织开设赌场,侯某某、王某某、董某某为赌场放哨,田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在赌场中放贷,吕某某为赌场拉运桌子、凳子及参赌人员,刘某甲、谭某某、王某某、沙某某、乌某某、乔某某、刘某乙、李某某为赌场提供场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旗公安局认定的沙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